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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2016-07-05德阳晚报钱夙伟
昨日华商报报道了一起柞水投毒杀人案在13年后沉冤昭雪的案件。2003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的柯长桂,2016年7月1日拿到了法院无罪判决。(7月3日《华商报》) 郝延林被毒死案件,在当年是公安系统督办案件。由于当地警方迟迟没有破案,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案发过去了8个月后,警方才确定嫌疑人是柯长桂。柯长桂最终坐监狱11年,现在虽可获得一笔国家赔偿。然而对于这个家庭来说,失去的光阴,再也无法弥补。而且,再多的补偿,也弥补不了失去的自由,难以抚平人生的伤痛。 而这本来并非是无法摆脱的灾难。如法院无罪判决中道出的冤案真相:原判认罪事实错误。杀人动机纯属主观臆断。柯长桂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结果。原判采信的证据有失客观公正。认定物证(毒物)有纰漏,在柯长桂家未搜到毒物,证据难以固定。认定罪案地点(钻洞进屋)不符合实际,不符合常理。原判程序违法,省高院发回商洛市中院重审却未审,直接移送基层法院审理,随意改变并降低审级违法。显然,当时的判案,不仅是乱弹琴,而且是公然执法违法。 固然,不能苛求每一个案件都绝对不出任何的疏漏,也正因此需要《国家赔偿法》来为这样的差错兜底,给当事人做出国家赔偿。但如果本来错判完全可以避免,只是因为办案人员的失责渎职,因此造成的当事人的损失,都要由国家赔偿,也就是纳税人买单,显然并不公平。如同此案,正是办案人员的违规违法办案,从公安、检察到法院,联手制造了一个荒唐的冤假错案。 司法本应是人民的守护神、公正的维护者、法律的执行者,每一个环节,都是关系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如果如此错案频仍乃至草菅人命,公民所依赖的司法这道正义的最后底线,又如何让人放心? 也因此,13年冤案不能只由国家赔偿买单了事。谁应该对这起冤案负责,不能一笔糊涂账。更应该追究的是,当年参与此案的4个民警,如今他们已高升。商洛市检察院当年的公诉人,还多次获得省级荣誉。对此,显然都要重新检视,如果升迁和荣誉是因为把错案当成了政绩,更必须加倍“吐出”。只有如此追究机制的倒逼,错案的发生率才会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