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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2016年08月17日人民法院报钱夙伟
老师毕竟不是一对一的保姆,不可能在课外活动的时间,都能做到对学生之间的打闹及时发现和制止。
课间活动时因争抢篮球,四年级小学生小浩(化名)被六年级的小勇(化名)推倒,致左手骺损伤、伸指肌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他将学校、小勇及其母亲告上法庭,索赔11.7万余元。记者8月14日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无责,小浩自身亦负有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四成责任。故法院判决小勇赔偿小浩5.8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浩与小勇发生冲突的时间在下午管理班课后、体育活动开始之前,并非正式上课时间,引起双方产生矛盾的篮球也并非学校的体育用品,事发突然、时间仓促,活动地点又在操场这种开阔地带,学校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发现与制止亦属正常。事发后,学校及时联系了监护人,调查事情发生的经过,并陪同前往医院,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小浩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这一判决既合法,也合情合理。老师毕竟不是一对一的保姆,不可能在课外活动的时间,都对学生之间的打闹及时发现和制止。老师要做的是对这种行为的教育和引导。而且,打闹嬉戏又是孩子的天性,即使在家里,家长一不留神,也会出意外。因此,这一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内而且是课间,但学校确实可以无责。 现实中,学生在学校发生了意外,不少家长都习惯性地找学校问责。于是,为了防止因学生在校受伤,家长追究学校责任,学校大都“吸取教训”,压缩甚至取消学生课间休息时的室外活动,即使室内也出台了不能奔跑之类的“禁令”,正如有老师所说的,“没办法,如果不能保证学生在校时间‘绝对安全’,出了事儿校方就成了被告。”也因此,校园被认为越来越像鸟笼。 法院的这一判决,显然有利于让学校的管理回归到学校责任的范畴。照管好学生,固然是老师的天职,但也应该明确,老师的责任不是“无限责任”,只要老师尽到自己的责任,那么,并非所有的意外,都需要担责。这无疑有助于老师更加大胆地管理,让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少一点人为的扭曲,遵循本来的规律,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