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北京惠泽园小区,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住户家里测量室温。当天是北京正式供暖第一天。新京报记者 薛珺 摄
11月下旬,多个省份已正式供暖。记者盘点多地供暖规定发现,河北、山东、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多个省份明确,供暖季室温标准需达到18℃以上。多地还规定,室温不达标时部分供暖费可退款。但记者发现,想要退费并不容易。(11月27日《新京报》) 室温不达标时部分供暖费可退款,貌似保障了用户的权益,但这其实只是似实而虚的“空中楼阁”,口惠而实不至。 比如,多个省份规定,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时,供热单位需在限定的时间内上门测温,最终以供热单位测温作为实际温度。然而,供热单位兼具裁判员的身份,其检测结果的公正性令人生疑,也显然难以让用户信服。 当然,多数省份还规定,如果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存在争议,可向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检测,其测定的温度将成为有效证据。不过,这常常成为室温不达标用户申请退费的首个“绊脚石”。据报道,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出检一次,一个房间测温的费用为450元,每增加一个房间增收40元。检测费用还不够退费的钱,“退费的想法只能作罢”。 即便如此,多数省份还对供热企业作出了多条免责规定。比如西安市规定,如果用户违反四种情况导致室温偏低,供热企业可不退费。在此基础上,部分省份还有更多的免责条款。例如,山东省还将室外平均温度低于-7℃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情况,作为供热企业免责规定。对此有律师认为,需要防止将人为因素归为不可抗力。如果存在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取暖户可举证后起诉。但让取暖户取证,显然是勉为其难。 那么,退费难题到底为谁而留?显然是有意留给取暖户。退费成为无解的难题,最终受到保护的当然是供热企业的利益。也因此,需要追问的是,制订规定的时候,考虑过可操作性了吗?如此规定,征求过公众的意见了吗?显然,当退费成为难题,首先应该追究的是,规定制订者的屁股坐在哪一边,这规定是如何制订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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