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
2017年01月09日华商报
钱夙伟
湖南益阳一市民因开车超速被罚款扣分,不服告到法院。随着证据的提交及后续调查,他发现,这台用于交警执法取证、自2013年以来一直使用的雷达测速仪,竟是“山寨”的——“生产厂家”所在地执法部门发函确认,当地厂家根本没有生产、销售过该雷达测速仪,也未与益阳交警部门有过业务往来。(1月8日澎湃新闻)
交警不认为自己有过错,“是二大队先买,说好用,我们通过他们的介绍才买的。厂家可以提供湖南省计量院的检定证书。”“所以,我们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购买了这台设备,我们只是使用单位,所以对于该设备存在的其他问题,责任不在我们。”
检定方同样认为不需要自己担责,“我们的工作只对设备的技术性的计量性能负责,至于厂家是真的还是假的,不属于我们的工作范畴。”尽管对检定产品的标识有严格的规程要求,但检定方反称“这个规定写得不合理,规定得不严谨。”
负责审批的益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也撇清了自己的责任。“我们是负责《采购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机构,我们市一年几十个亿的项目,我们科只有3个人,不可能去对购买物品鉴定真伪质量。没有合格厂家生产的产品本身不能进入政府采购,买来冒牌产品,由采购人自己承担。好比消费者买了质量不好的车,交警给负责吗?”
都振振有词,但其实都似是而非。一台“山寨”测速仪,充分暴露出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漏洞之多。“交警作为执法部门,怎么能用一台出厂不明的‘山寨’设备取证,然后来合法处罚我们呢?”如此荒唐,表面看是有关规定不尽明细,给有关方面推卸责任,留下了模糊的空间,但其实是缺乏责任的追究机制。
显然,对于采购、检定、审批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如何监督制约,如果仍是一笔糊涂账,“山寨”产品进入政府采购,还将没完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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