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9日西安晚报
文/钱夙伟
日前,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提交大会审议。针对“广场舞”等健身扰民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健身运动如果扰民可给予行政处罚。(1月18日《新京报》)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宁静的城市环境已成为每位市民的心愿。不少人因忍无可忍“广场舞”噪声甚至采取极端的报复行为,放藏獒、泼粪、高音炮回击……
其实,公园里的那些歌者、舞者,换一个场合和时间,比如自己需要安睡时、读书时,同样容不得噪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岂能为了自己的尽兴,而不顾乃至损害他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实际上,这于公民,也不过是起码的道德规范。
应该说,现在因“广场舞”噪声扰人而引起的纷争,已越来越频繁。事实证明,只靠健身者的自律,是靠不住的。“广场舞”也必须有法可依,毕竟,公园、小区作为公共场所,要维护绝大多数市民的需求,如果健身者的行为,扰乱了他人的生活,越出了法律和道德的边界,理应受到约束和规制。北京市将对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已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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