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0大众日报
钱夙伟
近日,温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徐志宏带队上路夜查远光灯。截至15日21点,温州交警部门共查获1820名违规使用远光灯的司机。行动中,温州交警部门首次用上“远光灯自愿体验椅”,对违规司机进行“体验式处罚”。(2月16日《温州商报》)
这一“新招”的目的,显然是要让“乱开远光灯”的驾驶员,对“乱开远光灯”的危害“感同身受”,通过“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以为相比于一般的教育手段,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这未免缺乏人性化。既然远光灯伤害人的视力,让人“闪瞎眼”,何以还要让驾驶员“亲身体验被远光灯强光瞬间照射的不适”?实际上,驾驶员对于远光灯的“不适”,开车路上大多数驾驶员都“体验”过。
而且这种“新招”于法无据。“体验式处罚”交通管理条例上找不到,本身是在以违法方式处罚违法,不仅影响法律的权威与公正,还损害执法者的形象。显然,如果执法者可以自定规矩,并以此取代法律的规定,自身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当然就不可能服众,执法部门也就失去了公信力可言。所以,如此“体验式处罚”的“创新”,不仅让法律很尴尬,也弱化了公众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和执法者的信任,于法治建设而言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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