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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欠交5万物业费,滞纳金55万?

   2017-12-02 新浪博客小斑马5040
核心提示:2017年9月29日中山日报文/钱夙伟漫画/美 5 年欠交5 万多元物业费竟产生55万余元“滞纳金”!成都一个小区物业公司近日向欠费业主发出的“天价”催告函引发关注。法律专家认为,高额“滞纳金”实为欠
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
2017年9月29日中山日报文/钱夙伟漫画/美  5 年欠交5 万多元物业费竟产生55万余元“滞纳金”!成都一个小区物业公司近日向欠费业主发出的“天价”催告函引发关注。法律专家认为,高额“滞纳金”实为欠费所逼,和谐供需关系,需要厘清责、权、利关系。(9月28日《新华每日电讯》)  5 万多元物业费竟产生55万余元“滞纳金”,这显然是不成立的。  其一,滞纳金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它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就是说,不属于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物业公司,无权收取滞纳金。  其二,准确地说,物业公司所谓的滞纳金,应该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但违约金如何收取,应该由物业公司和业主事前约定,也不能由物业公司单方面说了算。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滞纳金的总金额应该不能超过本金的30%。  比如该案中业主拖欠物业费本金5 万多元,物业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可能只有几万元违约金,按照“每天1%”算出的 55万元违约金已超出本金的10倍。所谓55万“滞纳金”,显然是狮子大开口了。  物业公司催收欠费,是正当的权利。但收不上物业费,应从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入手,以改进和提高物业的服务水平去赢得业主的信任。对于个别无理由拒缴物业费的业主,也应按照物业法的规定,通过正常的途径依法催讨。  物业是服务企业,业主本来应是物业的“上帝”,但现在关系的错位,并非个别现象。由于与业主相比,尤其是业主委员会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小区或单位,物业公司一般处于强势的地位,而受利益驱使,不少物业公司一方面节省管理成本,一方面降低服务标准,这当然都要由业主买单,而业主们却并无制约的办法,于是拒交物业费,成了现在普遍的“维权”手段。  如法律专家所说,和谐供需关系,需要厘清责、权、利关系。说到底,只有纳入法治轨道,物业管理才有可能规范有序,物业与业主才有可能和谐相处,物业费欠交多达5万,“滞纳金”更高达 55 万的乱象,才有可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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