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罚看远光灯于法无据
核心提示:2017年9月19日潮州日报 针对驾驶人反映强烈的不文明使用远光灯问题,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全省交警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在执法现场,交警部门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机动车车辆驾驶人不是简单罚款,而是设
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
2017年9月19日潮州日报
钱夙伟
针对驾驶人反映强烈的不文明使用远光灯问题,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全省交警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在执法现场,交警部门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机动车车辆驾驶人不是简单罚款,而是设置了“体验区”。让这些违规车辆驾驶人在10米外弯腰或蹲下,体验30秒被机动车远光灯照射的感觉,经过现场体验和交警教育后放行。(9月18日视觉中国) 这样的“新招”其实已经不新,不少地方都已经推出,其目的,显然是要让“乱开远光灯”的驾驶员,对“乱开远光灯”的危害“感同身受”,因此“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于是以为相比于一般的教育手段,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这显然缺乏人性化,既然远光灯伤害人的视力,何以还要让驾驶员“亲身体验被远光灯强光瞬间照射的不适”?实际上,这种“体验”根本没有必要。驾驶员对于远光灯的“感觉”,开车路上,有哪个没有“体验”过? 其实,如此“体验”的根本问题,在于于法无据,也因此,本身就有违法之嫌。如果这种处罚涉嫌违法,就等于是以违法去处罚违法,这无疑是十分危险的,不仅将影响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对法律造成伤害,尤其将损害执法者的形象,执法者可以自定规矩,而且凌驾于法律之上,自身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当然不可能服众,于执法部门,也就失去了公信力。 而因为是于法无据,又被强制性要求执行,驾驶员必然缺乏主动性、自觉性,甚至有可能心有抵触,只不过因为“惹不起”而被动执行,不情愿之下的“被教育”,这样的“教育”,很可能是一种反教育,让人心生怨恨,效果也必然适得其反。而且这对驾驶员也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信任,甚至还涉嫌侵犯人权,同样有违法之嫌。 如此随心所欲的“处罚”,在引起广泛质疑之后,仍在不断地推出,显然是因为有着这样的潜意识,即权力面对法律的傲慢,不需要任何的收敛,如此潜移默化的影响,必然是弱化公众对法律法规的敬畏,而于法治社会,这后果就更严重。找紧固件,买紧固件,卖紧固件,就上88号五金门户网请认准网址(www.bshi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