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起,衡阳市对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钢管脚手架出租产品实行安全质量备案。
起重设备和钢管脚手架租赁企业应当取得《衡阳市建筑机械租赁安全质量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经市建筑设备器材租赁行业协会或市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检查,对本时建筑机械起重设备租赁企业和钢管脚手架租赁企业无《备案证》的,同时租赁产品又不合格的,将作为不合格租赁企业,杜绝在行业确认和安全质量备案工作之外和经营市场之外,对已取得《备案证》的企业,将会在协会网站和市安监站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在衡阳使用的建设工程用起重设备、周转材料《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持证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备案证》,在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起重设备和钢管脚手架周转材料时,应当主动出示《备案证》;在《备案证》有效期内的起重设备、钢管脚手架周转材料由市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质量情况进行取样抽查测试;检测不合格的,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的,由本行业协会给予通报,并上报市政府监管相关部门,告知有关单位停止使用该种产品,同时不予核换《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