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考虑以下4点:
(1)国外市场的供求情况。要正确运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照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卖得适当的价钱,对于我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小,或供应不及时,使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使我们失去原来的市场和客户。
(2)国内货源情况。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蟪山涣俊7粗虿挥γつ砍山唬悦飧笠岛吐男泻贤蠢选?br>(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应多成交,快脱手;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应争取在有利时机出售。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对资信情况不了解和资信欠佳客户,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也要适当控制成交数量,而大客户成交数量过小,将缺少吸引力。总之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数量。
2.对进口商品数量掌握,要考虑以下3个因素:
(1)国内的实际需要。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成交量,以免盲目成交。
(2)国内的支付能力。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可适当?蠼谏唐肥俊H缤饣愣倘保刂平冢悦饫朔淹饣愫统鱿植缓侠淼拿骋啄娌睢?br>(3)市场行情的变化。当行情对我有利时,可适当?蟪山皇糠粗κ实笨刂瞥山皇俊?br>(二)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订的明确具体
在数量条款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以"吨"计量时,要订明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以罗为单位时,要注名每"罗"的打数,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笼统的字句,以免引起争议。对于"溢短装"和"约"量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增减或伸缩幅度的具体百分比。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
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在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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