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商务部消息,根据商务部建议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6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仍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的产品范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原价格承诺协议继续有效。
2005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为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不锈钢冷轧薄板,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l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对终止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后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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