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员随即对产品进行现场查验,发现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加注了产品强度8.8级的标识。江阴局检验人员及时制止了该批产品的出口。
这一案例中,外贸合同条款的欺诈性很明显,生产企业并非没有意识到合同条款的不妥,但企业面对经济利益和社会诚信的选择却令人遗憾地做出了错误决定。究其原因,企业贪图眼前利益,不重视自身形象,法律责任意识薄弱是主因。
企业错误认为:合同条款体现了国外买方的要求,自己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交付买方后,就无需承担任何其他责任。企业没有能够意识到:如果这样的产品进入国外流通市场,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一旦由于安全质量问题造成对使用者的伤害,追究责任生产企业首当其冲,而且会给我国紧固件产品整体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为减少类似情况发生,检验检疫部门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外贸企业法律素质外,完善检验检疫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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