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7年酝酿修订的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日前审议通过,此次示范法修订增加了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职能,即政府采购不能仅仅考虑技术优势,还要考虑各国经济、环境和社会政策。业内专家表示,示范法这一重大调整将影响到我国政府采购立法。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政府采购的新手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政府采购的新观念。新手段包括电子逆向拍卖采购和框架协议,还有观念和技术上的改进如采购估价、异常低价、复议申请的效力等,目的是使制度更加完善。新观念则主要是指政府采购的功能重新定位,从以前的促进国际贸易向更加注重各个国家对政府采购的需要转变。
WTO管辖的GPA,是一个基于独立关税区的政府间国际协议,其重心在于推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和自由化。此次修订则注意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采购不单是履行管理职能,还要提供公共服务,执行公共政策的职能,比如要扶持中小企业、要绿色环保、要支持自主创新等。
据悉,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制定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联合国示范法1994年的版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尤其是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方面。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的宗旨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第九条在定标时该如何执行没有规定,致使公共政策职能关注不够。
此次示范法修订增加了考虑社会经济政策这一条,即增加“本国采购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或要求采购涉及的程序中考虑到的本国社会、经济、环境政策,而不是仅仅完全考虑经济技术优势”,将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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