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籍男子及河北籍一男子为获取不法利益,合谋向他人销售假冒的慧鱼牌化学锚栓,本想谋得些许利益,不料竹篮打水一场空,两人均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三万元。
2012年10月,枞阳籍一男子李某在承建外墙装饰项目工程过程中,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北京籍男子刘某,并电话联系欲以每套3.2元的价格从其处订购2万套高仿的慧鱼牌化学锚栓(一种新型紧固材料,由化学药剂与金属杆体组成,可用于玻璃幕墙、大理石等的后加埋件安装)。刘某明知销售仿造的产品系非法行为,但利欲熏心,其还是接下了这单买卖。
此后,刘某找到在北京市朝阳区做五金生意的王某。随后,王某以每套1.9元的价格,从河北省邯郸市一工厂购买了2万套高仿的慧鱼牌化学锚栓,分两次卖给刘某,刘某共向王某支付货款共计5.64万元。
刘某在准备好货源后,遂通过物流公司将2万套高仿的慧鱼牌化学锚栓发给枞阳籍男子李某,李某在收货后,仅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刘某支付货款2.5万元,余款3.9万元至今未付。
2013年1月9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李某的建筑工地查获印有“fischer”和“鱼”形图案的高仿慧鱼牌化学锚栓1280支及印有上述图案的化学胶管520支。经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化学锚栓和化学胶管均为假冒慧鱼品牌的产品。
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及王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8月13日,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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