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江北区人社局依法将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部门立案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网上通缉。这是该区首起企业主因涉嫌恶意欠薪被通缉的案件。
2013年10月,该区人社局在工资清欠专项检查中,发现一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某已逃匿,未支付10名员工5月至9月5个月工资,共计17.5万元。经责令整改,仍未支付。鉴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以逃匿方式拖欠员工工资,且数额较大,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该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一经核实,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后,江北区人社、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将加大对恶意欠薪的打击力度,充分利用刑法的威慑作用,实现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有效调节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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