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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如何调查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88号五金网11月26日报道:

   何谓规避?

  规避是指对来自某个或某些国家的进口商品逃避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规避可能以多种形式呈现,但对于扣件产品而言,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第三国转运进入欧盟,以造成产品是从该第三国直接运入欧盟的假像。

  至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碳钢扣件,有两种常见行为:

  1. 先将扣件运至第三国,有时被托运或编码为其他类型的产品。产品到达第三国后,再被重新装入出口集装箱,转口进入欧盟,同时附以虚假的证明文件,谎称这些产品直接源于第三国。

  2. 第三国的某个具有扣件合法生产权的工厂先将扣件进口入国,然后这些扣件再被当作该工厂生产的产品进行转口。

  这两种行为均违反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规。

  如何启动规避调查?

  有多种方式:

  1. 欧盟生产商可向欧盟执委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起诉讼。

  2. 任何欧盟成员国都可要求欧盟执委会进行调查。

  3. 欧盟执委会也可自行启动调查,或基于产品贸易形态的改变,或基于欧洲反欺诈办公室(OLAF)对某第三国特定出口商的调查。

  规避调查的流程:

  欧盟执委会通过“欧盟公报”(EU Official Journal)颁佈法规,宣佈发起调查并解释决定进行调查的根据。

  调查适用于正接受调查的某一个或某些国家相应产品的“所有”出口(依据为原始反倾销法规)。

  自调查启动之日起,欧盟国家级海关部门均必须对从被调查国家进口的产品详情进行登记(记录)。

  如果通过调查判定有规避行为存在,则该资讯用于对自调查启动之日起来自该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徵收追溯式反倾销税,但不包括已经从欧盟获得该措施豁免权的出口商。

  该国出口商会受邀申请豁免。他们通常只有37天时间提出这项申请。如果提出申请,即表示他们同意欧盟官员对其业务进行非常详细和彻底的调查。

  调查方有9个月的时间裁决是否存在规避行为并决定相关出口商是否可以获得该措施的豁免权。

  一旦调查确认有规避行为存在,就会颁佈新的法规,按照原始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对来自被调查国的所有进口徵收最高比例的反倾销税(对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碳钢扣件为74.1%),但不包括获得豁免权的出口商。

  追溯式反倾销税的徵收对象包括自调查启动之日起的所有进口,不包括已获得豁免权出口商的商品。

  需明确的重要事项 :

  若要获得豁免权,出口商必须证明自身的清白。

  将针对各公司分别展开豁免权调查。不施行取样或分类。

  出口商必须配合由欧盟官员进行的详细、严谨的干预调查。

  如果未能按照欧盟调查员要求提供全部资讯,包括详细的帐目和交易资讯,将被视为不配合,将“不”授予豁免权。

  仅仅证明规避清白还不够,出口商必须排除一切怀疑才能切实证明其确实清白。

  在之前的紧固件相关规避调查中(即对马来西亚的调查),仅有一小部分出口商成功获得了豁免权。

  被调查的当事国官方对欧盟的决定没有左右影响力。

  对进口商意味着什么?

  规避调查的启动对欧盟进口商而言增加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在马来西亚的经验证明,一旦启动规避调查,被调查的国家将有极大可能被徵收反倾销税。

  同样地,毋庸置疑,欧盟将行使权力,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最高比例(即74.1%)的追溯式反倾销税并要求执行,必须即期向国家级海关当局缴纳上述反倾销税。

  即便出口商申请豁免权,也不保证一定会成功获得。如果有丝毫疑点,或有丝毫不配合的迹象,欧盟执委会都将不授予豁免权。

  因此,进口商别无选择,只有非常谨慎地权衡是否要继续铤而走险,从一个正在接受规避调查的国家进口商品;或者选择“打保险牌”,转而从其他国家进口。

  背景资料 :

  该简报旨在澄清欧盟规避调查的相关问题。欧洲扣件经销商协会(EFDA)已做到尽最大能力提供准确的资讯,且这些资讯反映了当前欧盟规避调查行动的总体情况以及扣件方面的具体情况。尽管如此,如需更权威性资讯,请务必求助欧盟执委会的贸易总司。可至以下网站获取完整的联繫资讯: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_trade-defence

  该简报主要依据 966/2010号“欧盟法规”(EU Regulation 966/2010)启动的欧盟规避调查的经验为基础;该调查最终于2011年对从马来西亚进口的碳钢扣件徵收反倾销税,但不包括八家已获得欧盟豁免权的出口商直接生产的扣件产品(有关具体调查结果及判决,请参见723/2011号“欧盟理事会执行法规”(EU Council ImplementingRegulation 723/2011))

  关于“规避”的相关定义条款以及欧盟规避调查的法律依据和流程以1225/2009号“欧盟基本反倾销法规”(EU Basic Anti-dumping Regulation 1225/2009)(经多次修订)为基础。

  反倾销税目前适用于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些进口碳钢扣件产品,徵收最高比例为74.1%。这些反倾销税最初依据 91/2009号“欧盟法规”(EU Regulation 91/2009)实施,当前遵循 R591号“欧盟期满复审”法规(EU Expiry Review R591)。该“复审”法规预计于2015年4月公佈调查结果,届时将决定反倾销措施是否再延期5年(从届时公佈日期算起)。

  联系方式:

  European Fastener Distributor Association

  Am Weidendamm 1 A, D-10117 Berlin

  电话:+ 49 30 590099581 传真:+ 49 30 590099481

  电子邮箱:secretary@efda-fastenerdistributors.org

  网址:www.efda-fastenerdistributor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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