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根据决定,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在3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专家表示,国务院在进一步扩展自贸试验区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新设的三个自贸试验区内暂停实施部分法律有关规定给予授权,使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各项试点工作可以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体现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开放的要求。
“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展,将在较大空间范围内更好地检验相关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复制推广的可行性,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光辉说。
上海自贸试验区经过一年多运行取得重要进展,对外释放了我国继续扩大开放的明确信号,对内形成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积极氛围,成为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风向标”。
通过相关部门充分评估,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深入推进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四个领域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验成果。其中,27项改革事项已先后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复制推广。包括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注册资本认缴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贸易监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等事项。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说,扩展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可以在较大空间范围内更好地测试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开放创新措施的效果,对政府管理制度改革进行更为充分的试验,并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创新基础好、开放程度高的优势。
“新设三个自贸试验区,体现了我国整体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它们也将承担起国家对外开放的重要任务。”李光辉对新华社记者说,广东、天津、福建等三个自贸试验区,将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地方特点,充实新的试点内容。例如,广东自贸试验区注重的内容包括与港澳经济一体化、服务贸易一体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以及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福建自贸试验区注重与台湾的融合发展问题,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节点以及旅游等内容;天津自贸试验区注重京津冀协同发展、租赁、大型机械制造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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