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总局令176号,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表示该实施办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该《办法》是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基础上制定,对《条例》的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规定生产者应当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对于随车配套的轮胎产品缺陷调查,《办法》规定,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针对替换轮胎产品,《办法》没有给出实施细则,只是称,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专家告诉轮胎世界网,短期内暂时不会公布替换轮胎的召回管理细则,但这并不代表替换轮胎存在缺陷就不会召回。替换轮胎召回和汽车不会有太大差别,《办法》中的一些原则和具体操作规程同样适用。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据了解,如果替换轮胎产品存在缺陷,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会根据缺陷产品信息收集情况,进行相关调查,组织专家论证,并实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