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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2017-10-11 博客小编3710
核心提示:16年元旦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16年元旦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2015年1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2015年年度产品召回工作报告显示,汽车产品的召回数量、召回次数均创下自我国实施召回制度以来的历史新高。连年刷新的召回记录与召回法规完善、执法力度趋严密切相关。《办法》与已废止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相比,最大的 亮点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作为召回主体的义务,并增加了对汽车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这也是我国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汽车召回体系。
      这种新变化无疑体现出我国汽车召回管理法规的日臻完善,对于汽车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非常值得肯定。当然,这一新变化也引起汽车零部件企业的 关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零部件企业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受访企业认为,对零部件企业问责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此举的可操作性不强。
      据了解,虽然暂无针对替换轮胎的召回实施细则,但这不代表替换轮胎存在缺陷就不会召回。相关人士表示,替换轮胎召回办法实际上与汽车不会有太大差别,也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根据缺陷产品信息收集情况进行相关调查,组织专家论证并实施召回。
      汽车零部件企业认为,《办法》首次将零部件生产企业纳入召回体系,在完善了我国汽车召回体系的同时,能够督促整车与零部件企业把好质量关,提高汽车产品质量,这对行业来说是好事。
      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来兴认为,此举能促使零部件企业更加重视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与一致性,从而减少由缺陷零部件带来的安全隐患,降低诱发整车召回的可能性。
      同时,在追究整车与其供应商责任这一趋势下,整车企业势必会加强对零部件供应商的管理。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郑华峰表示, 这无形中提高了零部件供应商的门槛,更优秀、更专业的零部件供应商将会角逐胜出。零部件企业也应顺势而为,在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之前,不断反复测试、试 用、验证,进行缺陷的模拟发生,降低质量隐患,利用自动化、信息化、大数据来提升产品一致性。此外,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有人认为处罚力度小,犹如温柔一 刀,有弱化落实效果之嫌。对此,郑华峰认为,召回给企业带来的不光是金钱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质量效益、企业品牌、公众形象的损失,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就 像大众“排放门”一样,要挽回太难了。
      百万辆汽车因高田气囊隐患召回。
      虽然将零部件纳入召回体系对行业发展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汽车零部件企业在采访中表示,引发零部件缺陷的原因错综复杂,整车厂与零部件企业之间的责任难以判定,实际操作中难以保证评判的公正性,法规执行起来比较难。
      首先,到底是谁的问题难界定。锦州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刘崇庆认为,大部分零部件并不是直接面对消费者,而是提供给整车厂,由整车 厂负责集成,而导致汽车缺陷有可能是单一零部件的设计问题、某一批次的问题,也有可能是整车厂在标定、集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且,零部件上下游供应商也 可能导致零部件缺陷。因此,问题到底归结于谁不好判断,责任主体不好界定,在召回实施过程中难以操作。
      北京亚新科天纬油泵油嘴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琦对此表示赞同:“一辆车包含上万个零部件,造成汽车缺陷或是单一零部件问题,或是若干零部件缺陷造成系统问题。这种情况下,追究所有零部件生产者的责任工作量大且不现实,这一法规的可实施性与合理性有待考虑。”
      其次,责任由谁来评判,评判方是否具备专业资质,特殊情况下责任判定是否公正等也是零部件企业所担心的问题。“首先,汽车出现召回,属于零部件企业还是整车企业的问题,由谁来评判。其次,出现问题之后,责任如何分配。这两个核心问题不好解决。”刘琦说。
      黄来兴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如何保证公平的评判很重要。零部件在生产运输中、装配过程中以及消费者使用不当等都会造成损坏,这些特殊情况下难以 确保评判的公正性。而且,执法部门是否有先进的检测手段和仪器保证检测的准确性,零部件缺陷判定过程中是否有专业领域专家参与执法部门共同执法,这些因素 也影响到结果的公正性。
      针对这些疑虑,中国齿轮专业协会秘书长李盛其表示,整车的每一个环节都实现零部件质量信息的可追溯性,虽然操作有一定难度但可帮助准确找出问题 原因,这项工作需要独立第三方权威部门来操作。多重因素导致的缺陷则要分析主要、次要以及连带因素,做好责任分配则可以解决公正性的问题。“将零部件生产 企业纳入管理范畴的同时,需要明确整车生产企业与零部件生产企业之间对于缺陷汽车产品所应担责的比重。”黄来兴表示,而这一比重如何划分是难点。
      此外,刘崇庆还告诉记者,某些零部件细分领域缺乏国家标准,仅有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那么在召回案例中,一定会出现定责不清的情况;而且,部分标准仅仅是技术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这些标准是否具备法律效应、是否能够作为评判依据也有待考证。
      三方面细化零部件企业责任。
      《办法》对缺陷与召回等概念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强调了汽车生产者及相关经营者的召回义务,并从信息管理、缺陷调查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细化了零部件企业的责任。
      第一,从信息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汽车生产者应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第二,在缺陷调查过程中,《办法》明确了零部件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零部件生产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三,从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零部件生产者违反《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办法》提到,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召回及监督管理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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