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日前出台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将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每个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最高可享3000万元补贴。该细则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禁擅自更改供热方式
据介绍,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新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的项目,在土地权利人申请纳入储备时,应提供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一并纳入招拍挂出让文件。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清洁能源供热同步施工
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清洁能源供热设计方案,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计方案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办理的,实行绿色通道。使用天然气实施集中供热的,应落实天然气气源,签订天然气供应合同。清洁能源供热设施应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分布式能源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出具评定报告,提出设备补贴申请,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组织进行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审查,经审查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市财政局自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
1.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青岛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因条件限制确需新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政府研究。
2.鼓励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能源梯级利用。加快发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型热电联产机组
循环水和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因地制宜发展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供热,试点高效、洁净燃煤供热技术应用。
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
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4.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新规划的供热区域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探索适合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
5.鼓励非居民用户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6.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7.对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新建项目,从其所缴纳供热配套费中安排资金,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建设投资补助。补助金额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
8.对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照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9.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补贴。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补贴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以现行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4.45元/立方米为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2.7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1.32元。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供热价格变化等调整。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核定最高标准为9.5立方米/平方米,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用气量核定最高标准为22立方米/平方米。
10.积极争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上网电价支持政策。
11.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按照现有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运行补贴标准,对新建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和生物质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给予补贴。污水源热泵供热项目原则上免费使用尾水、原生污水取热。
13.支持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国家、省、市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
14.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5.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企业授信额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四、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建设
16.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探索市场化运作。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优先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全面推进按热量计量收费。
17.大力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一定规模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五、支持清洁能源发电并网,增强气源保障能力
18.支持符合条件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发电并网,积极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上网电量,电价和补贴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19.加快推进输气管道和储气设施建设,增强综合保障能力。加强需求侧管理,制订有序用气方案和应急预案。
六、规范建设程序,加强政府监管
20.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规划建设审批工作中,将使用清洁能源供热作为基本要求。对具备条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在土地招拍挂、新建小区规划审批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
21.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实行划拨供地。对利用公共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建设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依法给予办理规划许可、土地确权等手续。
22.供热企业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建设,其设计方案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办理的,实行绿色通道。
23.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监管。建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后评估制度,确保资源的科学利用和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稳定运行。
七、带动相关行业发展,加强宣传推广
24.推动清洁能源供热领域设备和材料生产、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合同能源管理等相关行业的发展。鼓励开展清洁能源供热关键技术研究创新,加大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力度。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从业人员水平。
25.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普及清洁能源常识,倡导节能消费理念,提高公众对清洁能源供热的认知度,营造推进清洁能源供热的良好氛围。
八、附则
26.本政策所涉及补助和补贴,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各区市可结合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7.本政策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