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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2017-10-17 新闻小谢8850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称,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称,该举措是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出台的。自明年起,中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通知称,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要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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