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家在同英、美以外的地区(如非洲或南美)做进出口贸易时,指定以伦敦或纽约为议付地,以英镑或美元来结算。
以此为条件的信用证称之为Londonacceptancecredit或NewYorkacceptancecredit,即伦敦远期信用证或纽约远期信用证。因为非洲及南美同一些国家之间很少有对方外汇银行的分行,很少有通汇关系,外汇交易较少,汇票常集中在一方手中,由此而使直接结汇甚为不便。
同时,如前所述,此种信用证也有接受伦敦及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地的融资之意。
在伦敦所称Londonacceptance者,却指与上述内容不同的另外一种制度:当地的出口商为了在出口的同时接受融资,每次出口时交给当地代理行一份质押书(LetterofHypothecation),以出口货物作但保,并提示开给开证行的汇票,允许将之作成银行受理的形式。此种信用证在伦敦称之为Londonacceptance。这样的银行受理汇票(bankpaper)可以用最有利的贴现率来贴现。
受理行接受货运单据,并将之寄到本行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在上述质押书中约定,通过受理行的海外分行等将货款汇至伦敦,并在汇票到期之前汇到。出口商接受融资的金额并非与发票金额相同,基本上是其75%。此种Acceptance制度,开始是在伦敦实行,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也在纽约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