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是指运进境或运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
进出境修理货物经过修理后,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进出境修理货物及其用于修理的原材料、零部件的维护修理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有关合同双方约定的期限予以确定,没有约定期限的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在境内外维修期限的,进出境修理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满后,进出境修理物品应复运出进境。特殊情况需继续延期的,应报海关总署批准。不能复运出进境的,应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2、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维护的货物以及随维修货物进口维修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
本监管方式包括:
(一)原进口的机械器具、电子产品、仪器设备、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维护修理并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进境的;
(二)原国产的机械器具、电子产品、仪器设备、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维护修理并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三)原出口的机械器具、电子产品、仪器设备、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进境维护修理并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出境的;
(四)境外的机械器具、电子产品、仪器设备、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进境维护修理并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出境的;
(五)专门用于维修进境修理货物的原材料、零部件随同进境修理货物进口或者单独进口的。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因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等原因,根据索赔协议或有关合同,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监管方式为“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3100)”。
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规定由原发货人提供同类新件替换损坏件的交换货物维修方式,按照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货物的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将原进出口货物退运进出境,不再要求补偿或者更换相同货物的,也不再要求发货人维护修理后复运进出境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三)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要退运出境更换或者维护修理后复运进境的,属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换的,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或“进料料件退换(0700)”。
对《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尚未核销的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要退运进境更换或者维护修理后复运出境的,属于加工贸易出口成品退换,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成品退换(4400)”或“进料加工成品退换(4600)”。对《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已核销的加工贸易出口成品,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
(四)因特定目的需要暂时进出口,但不进行维护修理的货物,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口货物(2600)”。
(五)进入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维修用原材料、零部件,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或其他与保税货物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其中包括舟山口岸进出境船舶修理所用的燃料、物料,按《海关总署关于统一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所用燃料物料的存放仓库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07]3号)的要求,以保税仓库模式实施管理。
(六)进出口原材料、零部件用于维修原进出口的货物或者其他货物,而非用于维修进出境修理货物的,监管方式可为“一般贸易(0110)”或“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3100)”或“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3339)”。
(七)货物进出境维修后,复运进出境的货物改变其原外观形状、基本特征、主要功能或者规格型号的,复运进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