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日前就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下发通知指出,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以由养殖企业、养殖户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企业、养殖户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切实保障林地定额。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手续。通知指出,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处理好生猪稳产保供与保护生态的关系。森林关系国家的生态安全,严禁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生猪养殖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养殖场地。坚决杜绝借发展生猪养殖之名,而大量占用存储土地现象,对占而不养的必须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