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1月11日在京闭幕,会议审议通过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坚持服务优先,依法加强管理,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共同关心关爱退役军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厚植强军兴军根基。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并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法律还明确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同时,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