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哪些改革亮点和政策变化?对我国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又将有哪些影响?
新的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是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近些年,我国不少城市像摊大饼一样迅速长大。其中让土地管理者颇费思量的是如何把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闸门。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原有的规定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此,新的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条例同时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
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在执行层面不断细化,在实施层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
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对于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要求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专家表示,这说明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在执行层面不断细化,在实施层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
魏莉华表示,此次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要求地方应当落实土地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禁止地方强制流转、违法收回宅基地。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条例要求,保障农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民宅基地需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同时规定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在此次发布的实施条例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备受关注。改革的核心是打破多年来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制度性障碍。
条例也对农转用审批制度作了优化,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除现行条例“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同时简化了审批材料。 (据《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