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依法依规推动我省(广东省,下同)落后产能关停退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我省煤炭行业已整体退出,不再列入),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能耗方面(省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制定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下达年度节能监察任务,重点监察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依法公开监察结果和公布违规企业名单,督促违规企业整改落实。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和规范标准建设,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诊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进重点行业、区域工业能效水平提升。
2.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对重点行业中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淘汰类的产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等文件和要求,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3.依法处置能耗不达标的企业。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要依法关停退出。
(二)环保方面(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严格项目审核审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污染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涉及落后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强环评审批准入监管。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等要求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对应该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聚焦重点行业,强化生态环境管理和帮扶,做好环境影响审查把关。
2.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突出重点行业和练江流域、茅洲河、广佛跨界河流等重点区域整治,明确年度环保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开展超标数据核查和执法监测,督促企业全面达标排放。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聚焦断面达标攻坚、涉气、固体废物等专项执法行动和常态化日常监管,切实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的巡查执法监管。监督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3.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质量方面(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严格生产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钢筋、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申请企业,一律不予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加强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开企业获证情况,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2.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将钢铁、水泥等重点产品列入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以及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对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3.依法处理质量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企业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方面(省应急管理厅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1.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监管档案,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和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广东省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粤安〔2020〕8号),依法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禁园区承接落后产能。
2.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等要求,结合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实施计划和安全生产领域八大专项整治,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3.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产能,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五)技术方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能源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认真排查和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按照国家下达的2021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订我省分解计划,将计划落实到机组、明确关停时间、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期淘汰。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落后工艺装备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排查发现的落后产能,要立即组织淘汰。开展已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复查和历次督导检查反馈问题“回头看”,确保落后产能没有恢复和不能恢复。
2.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粤府函〔2017〕263号)要求,落实省有关部门分片区负责和省市县镇村五级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用电、税收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按照《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等要求,加强专用设备的登记管理,清理违规使用中(工)频炉生产不锈钢、工模具钢的行为,防止假借铸造和特钢等名义生产“地条钢”。
3.依法关停落后工艺装备。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统筹协调。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省市县和省有关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把握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及时部署年度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常态化执法和部门间联动,主动开展工作。
(二)组织督导宣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能源局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组织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综合施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文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统筹用好资金扶持、技术扶持、差别化信贷、价格政策、土地政策、职工安置政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开展转产转型。
(四)做好信息公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开曝光违法单位和行为。要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能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
(五)畅通举报渠道。省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积极对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设立的“地条钢”举报热线,发挥淘汰落后产能和产能置换省级举报平台、省“12345”平台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举报热线的作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类信访举报投诉平台依法依规受理投诉举报,按职责分工加大举报核查处置力度。
四、工作进度
(一)部署阶段(3-4月)
3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部署2021年度具体工作。
4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执法监管阶段(全年)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规定,聚焦重点行业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要按规定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三)总结阶段(6月、12月到次年1月)
2021年6月前、12月前,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能源局等部门要将各自负责领域内的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动联系,共享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
2022年1月10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2021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2年1月底前将2021年全省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