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协11月15日发布《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公示终止申报或撤销公示的相关规定(试行)》。对在公示申请评审期间或公示后的企业存在违反《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9〕922号)要求,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现作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终止申报或撤销公示的如下相关规定(试行)。
中钢协11月15日发布《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公示终止申报或撤销公示的相关规定(试行)》。对在公示申请评审期间或公示后的企业存在违反《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9〕922号)要求,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现作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终止申报或撤销公示的如下相关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