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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十四五节能规划: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

   2024-06-12 147小编147小编480
核心提示:第一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十四五”时期,全区原则上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

第一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十四五”时期,全区原则上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PVC)、合成氨(尿素)、甲醇、乙二醇、烧碱、纯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内蒙古鼓励类项目除外)、磷铵、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600毫米以下石墨电极、钢铁(已进入产能置换公示阶段和限制类退出置换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要按照“减量替代”原则,落实压减产能和能耗指标要求。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后续国家和自治区对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2.提高“两高”项目准入标准。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在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碳排放强度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产品设计能效须达到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或同行业先进水平。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PVC、水泥(熟料)、烧碱、纯碱、合成氨(尿素)等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及自治区《关于提高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条件的规定》(内工信原工字〔2019〕4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内工信原工字〔2019〕269号)有关规定。新建煤电机组设计供电煤耗达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8-2017)》标准先进值,热电联产机组供电和供热煤耗须达到《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5574-2017)》标准先进值。煤制甲醇、烯烃、乙二醇等煤化工项目能效须达到国家《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标杆水平。煤制油、煤制气项目须达到《煤直接液化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T 30178-2013)、《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T 30179-2013)标准先进值。

3.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建立拟建“两高”项目审批前评估制度。拟建“两高”项目在核准、备案前,需对本地区能耗“双控”、高质量发展的影响进行评估;在环评审批前,需对本地区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和能耗置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

4.实行“两高”项目清单管理。对在建、拟建、存量“两高”项目(企业)全面实行“清单式+责任制”管理。坚持“以能定产、量能而行”的原则,因情施策,分类采取“整改一批、停建(缓建)一批、缩减(建设规模)一批、改造(提升能效)一批、终止一批、约束(用能预算指标)一批”等处置方式,推动“两高”违规项目整改“清零”,推进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分类处置,推动存量“两高”企业节能改造、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等责任落实到位。严禁违规“两高”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

第二节大力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加快退出钢铁、铁合金、电石、焦炭、石墨电极等行业限制类及以下产能,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全面清理取缔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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