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5号公告:《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4条,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为全省首个地级市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唐山市“依法 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再添利器。
党的十 八大以来,在生态文明思想和法 治思想科学指引下,唐山市用最严格的制 度、最严密的法 治保护生态环境,先后出台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和《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两部专项地方性法规,对保护和改善全市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和省系列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重大举措密集实施,建设生态唐山、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措施与部署渐次出台,唐山市确立了要制定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法 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推动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 度体系,来破 解唐山这座被誉为“近代工业摇篮”的城市当前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中所面临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条例对碳达峰与碳中和、碳配额与碳减排也提出了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 制机制,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 度,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此外,规定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低碳行为引导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坚持“细化补充、做好衔接”的原则,条例在具体条款的制定过程中,按照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认真梳理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重点解决上 位法不宜规范或规范不细的问题,对绿色发展、绿色生产、绿色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和农业污染防治、乡村环境整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治理修复责任、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落实环保规定、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增强了法规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结合实际、固化成果”的原则,条例聚焦我市大气、水、土壤、海洋等防治实践中突出问题,进一步创新治理措施,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形成的成功经验、有效举措,上升为制 度成果、固化为法定措施。其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 利和义务;推动港口经营者采用清洁化、低碳化作业方式,持续推进集疏港运输清洁化,加快岸电设施建设等内容,充分体现了这部地方性法规鲜明的唐山特色。
坚持“明析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条例厘清了政府与部门的职责分工,着力解决因部门职责界定不清而推诿避责的问题。同时,根据今年8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全国 人大常 委会委员长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 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 和 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的“地方普遍反映,生态环保机构执 法垂直管理改革后,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局派出分局,不再作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执 法效能不足”问题和“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 法垂直管理制 度改革,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的执 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环保职责”的意见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了分局独立的执 法主体资格、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职责等,同时实现“双向规范”,既规定执 法相对人的权 利和义务,又规范执 法主体的权 力和责任,更好地适应了基层生态环境执 法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附件:《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公告(16届公告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