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在柏林表示,中方正在就《巴黎协定》实施涉及问题准备“中国方案”。为了实现《巴黎协定》的自主减排目标,我们需要在产业、交通、建筑三大领域实施更加切实有效的节能减排措施。其中,建筑节能面广量大。我国既有建筑面积超过600亿平方米,其中大多数属于不节能建筑,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建筑能耗将大幅增加,直接威胁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在这些年的实践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确实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是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建筑能效提升在技术上完全可行
美国前能源部部长朱棣文博士指出,实验表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使建筑能耗在现在的基础上下降80%。联合国环境署魏伯乐博士的专著《五倍级:缩减资源消耗,转型绿色经济》指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实现建筑能效的五倍提升。美国洲际酒店集团的研究表明,通过多达200项不同的措施组合,可以使现有的五星酒店的能耗下降40%~45%。2009年启动的美国曼哈顿帝国大厦综合节能改造,改造后估计每年将降低能耗38%,往后15年内削减二氧化碳排放10.5万吨,相当于每年削减约2万辆汽车的排放量。上述研究和实践已经证明,建筑能效提升在技术上完全是可行的。
美国康奈尔大学学报刊登的一项研究指出,美国星级酒店平均每平方米每年能耗(不含空置)是128kwh,而中国的星级酒店的能耗是208kwh,全球超过200kwh的只有四个国家,分别是阿联酋、印度、墨西哥和中国。从理论上说,我国的星级酒店的节能空间是很大的,即使是在围护结构不做任何改变的情况下,通过降低负荷、提升效率、优化控制、改进管理等措施,将使得现有建筑能耗下降20%以上。
因此,需要全面梳理全国各地的节能示范城市、示范项目中筛选出一批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对建筑节能减排的可行性的认知。5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向各地征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运行与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三个领域的典型案例。
政府要出台政策将外部性内部化
能耗是成本,从经济上说,控制成本是一个理性的经济行为,每一个个人或组织似乎都应该会自觉自愿地进行节能减排。但另一方面,由于建筑节能改造有着投资量大,回收期长,且外部经济性较强的特点,要想大规模的推动既有建筑节能工作的进行,必须由国家利用“有形的手”出台恰当的政策,将外部性内部化,带动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中来。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基本上都要采用政府强制的措施。在美国,46个州都通过了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要求州内的政府建筑必须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美国政府还制定了“联邦政府绩效合同法案”,规定通过节能效益分享形式得到的资金回报可直接从电力公司交付给政府机构的账单中取得。该法案的实施加快了项目资金回收,减小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风险。此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多项节能政策,这些政策为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政策环境,提高了公众对节能服务的认识。
德国是欧盟国家中节能服务发展时间最长、市场规模最大以及市场最完善的国家。1976年,联邦政府通过第一部建筑节能法“EnEG”,以独立的一部单行法的形式来规范建筑节能的相关行为,其后又出台了一系列从各个不同因素着手来规制建筑节能的法规。从2002年的“EnEV”开始,立法机关就致力于把以上几部法规整合成一部完整的建筑节能法典。“EnEV”2006年进行了全面修正,规定新建建筑必须出具采暖需要能量、建筑能耗核心值和建筑热损失计算结果;消费者在购买住宅时,建筑开发商必须出具“能源消耗证明”,清楚列出该住宅每年的能耗;房屋所有者可以优惠享受节能咨询服务,而大部分咨询费由政府承担。
日本1979年颁布了《关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简称《节能法》)经历了大大小小7次修订后,该法包含了各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相匹配的节能措施、奖赏制度等。《节能法》要求在运输部门设立专门的节能环保政策,在工业部门要求按照热电一体化进行管理,并扩大高能耗指定工厂的数量。为加深民众的节能环保意识,《节能法》专门修订了有关消费者的节能规定。《节能法》还要求各建筑的年一次能源原油总消耗量在1500m3以上的公司,都需提交能源使用状况报告书,选用能源管理师进行节能改造,提高单位能效,并提交中长期节能计划书。
面对我国建筑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应该考虑把握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契机,根据《巴黎协定》自主减排指标的分解,制定明确的建筑节能法规,并率先给高能耗建筑核定按年核查的明确的碳排放配额指标,对于超过碳排放指标的建筑,规定其必须通过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抵充超额排放。除了采取强制性规定以外,政府还应通过制定建筑节能标准的市场化方法来推动节能服务的发展。
顶层设计的金融配套措施要落地
国务院相关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各地节能办也经常组织银企对接会。但这些措施操作层面上遇到了很多问题。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无论业务如何创新,无论节能减排的意义多么重大,贷款安全性的底线不能丢,要求借款企业要有抵押或者有担保。而广大节能服务公司,基本上是轻资产公司,抵押担保能力普遍不足。而所谓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基础的银行“保理”融资,逻辑上似乎没有问题,但实际上,节能服务公司的“未来收益权”在财务上不是用能企业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负债,“未来收益权”在项目改造完成之后并不能被确认,而是要根据实际节能效果测量决定,“保理”融资不成立。除了银行贷款以外的融资形式,如信托、租赁融资等,融资成本都偏高,本身就是微利的合同能源管理事业,无法承担更高的融资成本。事实上,融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主要瓶颈,借鉴欧美做法,建立财政贴息政策和政策引导基金,将是金融支持的重要方面。
此外,为了继续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应该尽快研究相应的专项税收政策。
《巴黎协定》描绘的绿色低碳发展全球大势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选择相一致,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带动全国建筑节能全面高水平发展,这既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