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韩正书记的这句话太振奋人心了。”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教授说,“优秀历史建筑与别的东西不一样,拆了就不能重建了,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特殊属性。我们现在有些部门对于这个问题‘心太软’,我觉得。”
城市要可持续发展,城市的文脉不可丢弃。这些年来,阮仪三教授一直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而奔走呼吁,“我们上海十分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都有明确的保护规划,同时在保护中也根据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我们要严格执行。巨鹿路上的这处优秀历史保护建筑被完全拆毁,一定要严肃处理、‘杀一儆百’。”
“现在上海在旧区改造工作中,从当初的‘拆、改、留’,变为‘留、改、拆’,我觉得这显示出了上海对于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决心。”阮仪三教授说,“韩正书记提出‘建筑是可以阅读的’,我们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中也要思考,究竟留下来什么,留存下来什么也是可以有‘温度’的。”
“我一直建议历史建筑保护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一定要按照‘原材料、原工艺、原结构、原样式、原环境’的原则精心修缮和保护。这样留存下来的优秀历史建筑才会有持续性。而不仅仅光是做成成‘旧’的样子,这样就完全失去了保护的意义。”
法律要追责机制要严查
优秀历史建筑,岂容随意拆除。这样的事情发生法律应如何追责,确保这样的事情不能再度发生?就此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陈永兴律师。
“一幢历史保护建筑从拆除到重建,不是三两天就能完成的事情,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为什么没有及时的处置机制,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陈永兴表示,首先应该彻底调查这件事情的发生原因。尽管有关部门已经向购房者告知了历史保护建筑的相关要求,为什么还敢大拆大建,推倒重来?这本身就违背了法律的契约精神,也说明相关的惩处管理、力度不足,让购房者敢于大动干戈。
根据规定,拆毁历史保护建筑,违反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如果新建建筑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备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那么还违反了《上海城市规划条例》。“但是这两个条例,都只是地方性的法规,对于这样恶性破坏保护建筑惩处力度明显不足。”
一旦这样的事情发生,不但是购房者、工程的施工方、设计方等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受到《条例》的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还应受到严惩,但目前立法在这方面保护力度仍显得不足,亟需补上法律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