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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

   2024-06-06 147小编147小编520
核心提示:  2005年国务院文件首次引入“文化遗产”的保护概念,它包括了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等
  2005年国务院文件首次引入“文化遗产”的保护概念,它包括了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等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了民俗、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反映了我们对文化遗产保护认识的深化。
在保护文化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中,现行的法规政策区别这些不同的类型,采取了原物保护、原貌保护、风貌保护等不同保护方法,这对厘清保护策略、协调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文物古迹保护的层次上,《文物保护法》规定将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现在,我国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而即将公布的第七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据悉可能超过前六批的总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也在大量增加。正在进行的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新发现文物古迹65.17万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89.2万处。这反映了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也反映了全社会对继承与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共同愿望。

  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坚持《文物保护法》确定的原则,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保存它们的全部历史信息。现在文物复建之风颇为盛行,有的甚至形成了“保护性”破坏,应该警惕。
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在修缮、保养、迁移以及使用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得损毁、改正、添建或者拆除。对于什么是不改变文物原状,《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保护准则》)有较详细的阐述。《保护准则》是对《文物保护法》深化的专业性文件,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China)主编、国家文物局公布,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规效力。
《保护准则》说,文物古迹的原状有以下四种形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变化后存留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破坏但仍保留原构件和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
  我们常讲文物古迹要保存其历史的真实性,从横向的范围讲,按《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的说法,包括形式、材料、功能、技术、位置、非物质文化遗产、情感因素等七个方面;从纵向的时间讲,包括始建时完整的状态、历史上多次改建后的状态、长期受损后残缺的状态。
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但是恢复原状并不是任意为之,《保护准则》规定了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包括可以恢复到坍塌、荒芜、错置等以前的状态;可以恢复补充缺失和改变过的构件,但要经科学考证并与同期同类实物比较,能够确认为原状;可以经鉴别论证去除后代修缮中无保留价值的部分。还有一条是《保护准则》允许做的,就是恢复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而现在这一条却是很少有做得好的。
《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已不存在的古建筑不应原址重建。所以《保护准则》特别要求,复建要有科学准确的论证,不允许只按文献记载推测,不允许以民间相传为依据。现在有大量的以旅游为目的不顾历史依据的重建、造假古董,那不是文化遗产保护,不可混淆视听。
  可以看出,这些要求是很严格的,当然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文物古迹的合理利用,出现一些矛盾。

随着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全社会对文物保护重要性认识的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在扩大,保护的内涵在深化,又增加了许多新的文物古迹类型,如乡土建筑、工业遗产、近现代建筑以及大遗址等。它们在适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方面各有特点,有所不同。乡土建筑要继续住人,它的特点和价值就在于植根乡土、生长于乡土,和当地人的生活密切相通,它还有许多非物质文化的要素,是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是活的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包括了厂房、设备,附属的交通、动力等设施。其中的焦炉、炼铁高炉等设施适合作展示,许多空间很大的厂房结构坚固,内部做点改动可以作多种使用。近现代建筑,大多仍在继续使用,如做为遗产保护,一定要解决保护与使用的矛盾问题。大遗址指的是古城址、古墓葬区等大面积的地区,这里大多与城乡建设关系密切,有人居住且从事着农业或其他生产活动,对它们要综合考虑保护与居住者的生活与就业,协调多方面的利益关系,现在许多地方将其开辟作遗址公园是个好办法,但应解决好参观与继续考古发掘的关系,采取科学的展示方法。

随着文物古迹保护数量的扩大和文物古迹新类型的出现,按《文物保护法》关于“不改变原状”的统一要求会出现一些矛盾,呼唤保护方法的改革和创新。
  在国外,有的国家在公布保护项目的文件中,具体指出该项目的保护内容和部位,此处严格,它处放松;有的国家根据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分成不同的等级,这些做法可供我们参考。
  法国将要保护的文物定为“历史建筑”,他们在公布名单时要写明该建筑应该保护的内容和具体部位,在实施保护或利用时对这个部位严格保护,其他地方则可以灵活一些。
如法国昂热市现在的市政厅过去是一个府邸,为登录历史建筑。在名录中公布的保护内容是若干室内的装饰,这属于保护的对象,这几个房间基本没做其他使用;而别的房间作为市政厅的办公用房,看得出是做了一些改动。虽然保护的重点是几个房间的装饰,但整个建筑作为历史建筑,其维修、更改要得到国家建筑师的审查批准。这样就从程序上确保了整座建筑的重要历史信息能够得以保存。
再如巴黎马雷区富日广场的周边建筑均为历史建筑,名录中公布的保护内容为朝向广场的立面,包括墙面、底层骑楼的可见立面,对于屋顶则只包括广场可以见到的那一面,对室内的利用则限制较少。我看到骑楼下的房间开了各色商店,没有室外的招牌,但透过玻璃橱窗看到室内还是琳琅满目,很吸引人。当然,对重要的文物古迹还是要全面保护的。如著名的枫丹白露宫,1914年将宫殿部分定为历史建筑,1929年增加了养鹭场为历史建筑,1930年又补充了养马场为历史建筑,2006年更进一步确定保护其所有部分。
意大利把“文物”分成几个等级。第一级是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艺术精品,称之为“重要文化价值建筑”,其保护方法和我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似,即一切按原样保存,保护原物,不得改变。第二级指具有特色的建筑,对其要求稍松一些,室内外的可见部分不可改动,但结构可以更新。第三类是地方价值建筑,仅保存外观,室内可以改动加入现代化的设施,以便更好地加以使用。第四类指上述文物建筑周围环境中的近现代的一般建筑,只保存外形,也可以原样重建。
  在国外,我们有时看到对文物建筑只保存其一部分,贴着它加建一部分以形成新的功能,这种做法并非适用于全部文物建筑,只是对不同等级的文物建筑采取了宽严不同的做法。
我国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提出了“历史建筑”的保护概念,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它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这是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的重要补充。
“历史建筑”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位置是怎样的呢?它属于文物古迹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相同的性质,所不同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而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法。《保护条例》对“历史建筑”所采取的保护方法与《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单位”所采取的保护方法有相同也有不同。《保护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这是相同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请注意,它是可以外部修缮的,可以添加设施的,只是要经过批准,这里并没有像《文物保护法》那样提“不改变原状”的原则,这就有差别了。

  这种差别给“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更多的余地,便于把那些确有保护价值又不完全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文物古迹保护起来。鉴于修改《文物保护法》要有个过程,为应对保护文物古迹数量的扩大和文物古迹新类型的出现,我们可以先从“历史建筑”做起。或者可以说,对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如摆脱不掉继续使用的纠结,不妨先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都属于文物古迹,都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都承载了历史的信息。这些历史信息可以不断地被解译,今天的人有今天的认识,明天的人还可以有新的认识,所以保护原始的历史信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同类型的文物,不同现存状况的文物,其历史信息的含量是不同的。对文物古迹保护方法深化、细化的思路,就是在保障历史信息真实完整、不会损坏流失的前提下,研究不同的保护方法。“历史建筑”就是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或适宜的保护方法的不同,对某些文物古迹所采取的另一种保护措施。
  那么,“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应该怎样确定呢?我认为就是按历史信息的含量来确定保护的部位和利用的强度,保存信息,延年益寿,科学利用。
具体的方法可以设想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根据有价值历史信息存在的部位决定更新利用的部位,根据历史信息要素的保存程度决定干预的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另一种思路是分析归纳同一类型文物古迹的共性,提出保存的要点。以类型区别保护要点是因为同一类型有许多共同特点,与其他类型有明显的差别。
先说说按保存部位分析。首先要研究“历史建筑”哪个部位保存着原始的历史信息,这些原始的信息体现当时的技术、艺术水平,这是它们的价值所在。能够按部位分别评定价值的前提是认为各处的价值是不等同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确遇到有这样的情况,一个建筑外部造型有特色,材料亦与众不同,但室内的装修较为常见,与其他建筑无甚差别,或地面、墙面已完全改变过,已无所谓的“历史信息”,那么只保护外观也就可以了。如798厂厂房的结构,在当时是很先进的,它的外部形象以及室内望去的拱形天花应该是保护的重点。上海“1933老场坊”原是一个屠宰场,它的平面设计就是按屠宰的工艺流程布置,其中的牛道设计巧妙,使牛沿着两旁有矮墙的通道,自然而然走向指定的“去处”。这个平面布局是此建筑的精华,现在的利用可围绕它展开,但决不要改变它。南方许多城市的骑楼街,其建筑立面多为欧洲的巴洛克式或中西合璧的混合式,它的价值主要在立面造型及骑楼的形式,就结构而言多为砖木结构,且已达到适用寿命,所以,保留立面的这片墙是最重要的,内部的结构可以改造。
  这样,历史建筑的信息要素就可以对以下部位分别进行考虑: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建筑结构、室内装修、室内设备等。
  以类型区别可以包括乡土建筑、典型民居、近现代优秀建筑、工业建筑、名人故居等。
乡土建筑、民居的特色表现在共同的外部形象或院落空间,与室内装修、结构关系不大,室内作一些适应现代生活的改变,较少影响它的历史信息。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价值在不同的建筑上是不同的,有的是在外观造型上有时代的特点,有的是在结构上有新的创造,有的是在室内装饰上有特殊的成就,所以,经分析评价后可以确定不同的保护重点。工业建筑可以从总图布置、铁路车辆、锅炉房、厂房建筑、机械设备等方面分析其价值特色。有的厂房内的结构具有当时的先进性,其巨大的空间产生特殊的艺术感染力,有的是生产流程的主要设备保存完好,本身就可作为科普的展品,晾水塔、筒仓的信息价值一般在外观,内部尽可以分割利用。而涉及到名人故居、历史事件发生地,那就要从文化意义的角度来判定保留部位,有的是其周边环境反映事件的历史背景,有的是室内的陈设能反映人物的生活与情操,要保存与历史事件、人物直接相关的承载物。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历史建筑,一般说重点应是外观,保护它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的贡献;为了鼓励继续使用,以利文化的传承,室内可以做一些改变,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若该建筑在室内也有重要内容值得保护,那还是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为好。
  在具体的规划设计中,需要这两种方式的结合,从价值认定出发,考虑到类型的普遍特点,再落实到具体的部位,应保尽保,合理利用。
 
s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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