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讲到古人科举考试作弊与防止作弊都有哪些手段?(一),其中有很多的作弊,那么本期我们就来说说古代一些防止作弊的措施。
1、糊名制度
唐代科举考试实行考试与荐举相结合的制度,考生的试卷不糊名,这就容易导致人情请托,没有客观公正地录取考生的弊病。糊名开始于武则天时期,但没有在科举考试中普通使用,《通典》卷十五记载说:“试之日或在殿廷,天子亲临观之,试已糊其名”。
侧糊名在宋代称为弥封或封弥,即在考生考试结束后,由专人将考生试卷上的姓名、籍贯等部分用纸密封起来,再交给考官评阅,等到最后统计成绩时,才能拆封公布姓名,否则即为舞弊。
糊名最初只用于殿试,后逐渐用于省试和发解试。糊名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考官客观评卷,公正地选拔人才。糊名制度自宋创立,被元、明、清沿用。糊名可以帮助考生一举成名,也可以使人名落孙山,这就是糊名的公正性使然。
2、誊录制度
据宋朝人记载,糊名制实行后,科场上又发生了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标记、暗语的问题,考官以此辨认与自己有联系的试卷,以提高其成绩。北宋就曾发生了主考官以此舞弊的事件。
为了克服这种弊病,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正式创置誊录院,即在考生交完试卷后,朝廷雇请一批抄写书手将考卷重新誊写一遍,再交给考官评阅,考官据此评定考生的等级、名次,就杜绝了考官辨认笔迹、标记、暗语的弊端。
誊录最先在殿试中使用,此后省试和发解试也先后推行誊录制。誊录这一预防科举舞弊的重要措施,一直被元、明、清三代沿用,体现了科举考试的公正性。
誊录只是防止舞弊的重要手段,不可能完全杜绝科举舞弊的发生,考官和考生之间仍然可以通过做标记记号的形式舞弊。糊名、誊录制实行后,对防止考官徇私舞弊的确产生了很大的效力,体现了科举考试录取的公正性,以程文决定考生的名次、等第。
3、锁院制度
中晚唐五代已确立了锁院制,北宋锁院制度是在继承唐五代锁院制度的基础之上,将其进一步完善。为了防止主考官徇私舞弊,师生结党,北宋统治者实行锁院制度,割断考官与考生的外界联系,防止内外串通,请托泄题。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三》中记载,宋太宗淳化三年,翰林学士苏易简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这是宋代锁院制度的开始,此后成为定制。
殿试一般锁院三天。锁院期间,不能会见亲朋好友,也不得与贡院外有书信联系,主要是防止考官泄漏考题、通关节等科场舞弊行为的发生。
尽管实行了锁院,割断了考官与外界的联系,减少了舞弊机会,但主考官在入贡院前与考生的约定是无法控制的。可见锁院制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舞弊。
明清时期仍实行严格的锁院制度。明代乡、会试的考官分两大部分,即内帘和外帘官。其中的外帘官,实际上是负责具体考试事务的人员,其工作性质与出题、试卷批阅和确定录取名次的主考、房考官完全不同。
内帘和外帘官互不干涉彼此的事务,并且内帘官进入试院以后,外帘的题调、监试官就将内院上锁封闭。自此之后,内、外帘就不再接触。直到整个考试结束,内帘官方才许出来。
4、“别头试”制度
“别头试”就是针对考官的子弟特设考场考试的制度,在唐代已实行,主考官的亲属赴试称为“别头举人”,主考官当回避。“别头试”制度,在唐代时兴时废,未成定制。宋代则在解试、省试中普遍地推行别头试,形成较为稳定的制度。唐宋实行别头试,有利于防止考官徇私舞弊,特别是防止考生利用与考官的亲属关系而出现舞弊的现象,如泄漏题目或评卷偏袒等现象,这种考官回避制度被明清沿用,并进一步扩大避嫌范围。
明清时期对考官的限制进一步加强,清代乡会试,对入场官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其应回避的亲属则涵盖了子弟、同族、姻亲等。清代科举回避制度涉及面之广、制度之严是前所未有的。考官家族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避开嫌疑,杜绝请托,防止舞弊,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看了这些作弊手段,实在是“佩服”古人作弊的“聪明才智”,但我们作为新时代青年更要知道的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你是逃不过监考老师的法眼,所以还是安心学习,别想这些歪门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