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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佛门寺院经济的盛衰史

   2024-05-27 147小编147小编680
核心提示:  自东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之后,最开始的僧人主要来自西域,汉人出家者极少。《高僧传》记载“(佛教)初传其道,唯听西域人得

  自东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之后,最开始的僧人主要来自西域,汉人出家者极少。《高僧传》记载“(佛教)初传其道,唯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其汉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汉制,亦修前轨。”当时政府规定汉人不许出家,所以寺院的僧人规模并不大,他们的生活主要靠信众的布施为主,所得仅够维持寺院日常开支,也没有形成所谓的寺院经济。

到了魏晋时期,由于社会上战争不断,人们对生活失去信心,纷纷转投到宗教门下,寻求心理上的平衡,祈盼神灵的保佑。而统治者也积极推崇佛教,佛教在这一时期得到飞速发展。到了六世纪初,寺院遍及我国南北各地,出家僧尼的数量超过200万人。

  在这种新形势下,寺院仅靠布施显然已无法满足生存的需求,寺院经济必然面临转型的问题。这一时期寺院经济来源主要是靠国家授予的寺院“荫田”,也就是国家规定,出家人也可以分到土地,从事耕种。这种荫田“人各三十亩”,这是统治者承认寺院经济的开端。

在“荫田”之外,寺院经济还有几个渠道:一是皇家的赏赐。由于皇帝信奉佛教,经常会将国家的大量土地和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一道赏赐给寺院,比如梁武帝曾经一次性赐田200顷给无遮寺,后来又一次性赐田220顷给哲明寺,这都是慷国家之慨,以国家收入赏赐给佛寺的大手笔;其二是达官贵人的捐赠。皇帝信佛,那些达官贵人为了拍皇帝马屁,争先恐后的对寺院进行布施,一次舍田十数顷的只能算是小施主。其三是许多寺院仗着皇帝和贵族的撑腰,纷纷侵占百姓良田,或者逼迫百姓布施、捐献,要么以极低的价格强买强卖,侵占了大量的土地和财富。

  寺院经济的经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集约式的,另外一种是自给自足的。

  所谓集约式经营,就是由寺院出面,将寺中下层僧人和依附在寺院土地上的僧户、浮图户和僧祗户以及租种寺院土地的佃户们组织起来,承担土地耕种劳作。除此之外,很多寺院还有自己的庄园、店铺,甚至从事客栈、仓储业务,个别的寺院还放高利贷,想尽一切办法抓收入。

寺院种植的农作物,除了粮食之外,也有很多经济作物。比如南朝许多寺院都种植茶叶,一些大寺院的茶山无边无际,每到采茶季节,农民们在寺院的茶山上“终日搞茶,只闻声,不见形”。

  由于当时北方经济作物种类较少,北朝的许多寺院便把目光对准了养殖业。北朝许多寺院是耕牛和肉牛的养殖大本营。虽然僧人们并不食用牛肉,但贵族阶层对牛肉的需求是比较大的,而寺院本身种植的良田也需要耕牛去耕作,所以养殖也是寺院经济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然,地租还是寺院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对于掌握大量土地的大寺院来说,靠庙里的僧户根本种不过来,于是他们会将土地出租给寺庙附近的农民耕种。相比于那些地主豪强,寺院的地租相对要稍便宜一些,比如在上饶府,地主的田租是每亩七斗二升,而寺院的地租是每亩六斗三升;在荆州地主的田租是每亩五斗五升,而寺院的地租是每亩五斗二升。另外收租时,寺院也较少出现大小斗的情况,用来收租的量具也比较正规,因此租种寺院田地是农民一个比较不错的选择。

  寺院与佃农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还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但相比那些地主豪强的佃农,这种关系是也比较自由和松驰的。佃户可以每年租种,也可以签订几年的契约。在取得寺院土地的租种权之后,如何生产,种植什么作物,也有相对的自由度。对于农业生产上的事,寺院里的僧人们也比较少干涉,只要佃户每年如期交纳地租,僧人们也不去介入农民的生产。所以寺院并不具备社会特征,只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

自给自足的寺院主要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小寺院,他们占有的土地不多,附近的农民数量也较少,所以这些寺院自己耕种土地,自给自足,依靠自身劳动,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这种小型寺院数量不少,但占整体寺院经济比不高,只是寺院经济的一种补充。

  中国古代寺院经济的种类很多,并不仅仅限于农业生产或者牧业养殖等农业领域。比如在手工业和商业方面,寺院经济都有涉猎,它们是整个寺院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些特定时期甚至是主要收入来源。

自南北朝至北宋,许多大寺院都有自己的建筑队。这是因为佛教在中国的发展速度很快,寺庙数量增长惊人。而寺院建筑基本上都比较宏大壮观,需要极为高超的建筑技术,这是民间普通工匠难以胜任的。另外,寺庙的大佛雕刻、镀金、绘制壁画都需要专业人员,而这些专业人员往往都属于大寺庙所有。

古代修建寺院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的工匠数量庞大,民间手工业者很难聚集成这么大的规模。同时修建寺院,必须要取得政府许可,在政府指定的地块上进行建设,而这种建设许可的发放中,大寺院的意见是举足轻重的。他们是最先掌握商机的一批人,而且对寺院的设计、布局有着最终解释权,所以当时政府建造寺院,通常会委托给名刹大寺,由他们负责监造。有了这种基础,寺院的僧人们也就随之开辟了生财之道,他们将天下的能工巧匠集合起来,成立由寺院主管的建筑队,无论是建造上,还是木工雕刻,还是漆工喷彩,都可以形成一条龙的服务,既方便快捷,又能保证质量,同时还能获得一笔不小的收入。

  根据《唐会要-僧籍》的记载,魏晋至唐代的许多大寺庙如长庆寺、普光寺、江山寺、大觉寺等等都是由其他寺院的施工队建造的,这些施工队极尽工巧妙之事,建造出来的寺庙“巍峨不让龙宫,悬阁重轩,晓万层于日际”,得到了政府及佛教信众的肯定。而负责建造这些寺院的寺庙,从中也得到了不菲的报酬。

寺院商业是寺院经济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佛教日发世俗化,为寺院僧侣与俗世众人做生意开启了方便之门。同时寺院产出的农产品也需要一个销售的渠道,将多余的农产品变现,这是寺院商业的发展基础。

大相国寺是北宋首都开封的一间大寺,寺产众多,光是房间都有近五千间。而开封做为北宋时世界大都会,来往的客商和旅客非常多,这些人也需要住宿之处。于是大相国寺将这些闲置的房间利用起来,开设客栈或者进行租赁,临街的房间则被改成店铺,租给外地商人使用。据记载,当时租赁大相国寺的庙产开设的商店涵盖了水果店、肉铺、洗衣店、赌场,生意十分红火。甚至寺中的一些僧人也参加商人们的入股,不少僧人因此致富。该寺有一位名叫广静的僧人,相当有经济头脑,他在短短两年之内,收益达到二万缗铜钱,可谓古代的马云了。

  从魏晋至唐代,僧侣们都在统治者的关照之下,获得了许多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特权。自南朝梁武帝规定寺院的收入可以“寸绢不轮官府,升米不进公仓”以来,寺院和僧人们都享受免交税赋的特权。

随着佛教在中国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寺院获得的特权也越来越多。到了隋唐时期,不但僧人们可以不交税赋,连附着在寺院的那些佃户和僧祗户们,也不再担负税赋,甚至连国家的徭役也被免除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失地农民为了逃避税赋和徭役,纷纷投奔到寺院名下,他们或者将田产捐给寺院,成为寺院的僧祗户;或者租种寺院的田地,充当寺院的佃农。这样做的结果是国家的税收逐年减少,政府和寺院在经济上的矛盾越来越大。

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几次较大规模的“灭佛事件”,也都与此有关。唐代名相狄仁杰说过:“今之伽蓝,制过宫阙,穷奢极壮,画绩尽工,宝珠殚于缀饰,瑰材竭于轮奂。”而根据《旧唐书》的记载,唐代寺院在建造上“务取宏博,竟崇瑰丽。大则费耗百十万,小则尚用三五万余,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百姓何食之矣!”

  徭役是国家安定的根本,免除徭役更让统治者感觉到“穷吾天下,佛也。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农而食,待蚕而衣”,所以“三武一宗灭佛事件”也正是佛教寺院经济与国民经济的矛盾使然。

但是,从根本上说,佛教是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为根本目的的,这也是统治者不可能取缔佛教的根本原因。但是,中唐之后,统治者也注意到了寺院经济发展过于庞大对统治的危害,也注意从一些方面对寺院经济进行打压。特别是在宋代,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寺院经济的政策,有效的抑制了寺院经济的膨胀。

  为了抑制寺院经济过快发展和过度膨胀,唐末和宋代统治者采取了几项有针对性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制定僧人度牒制度。这是一种类似平民户籍制度的措施,政府以度牒确定僧人资格,控制僧侣数量,防止一些人不经政府允许私自加入佛门,逃避赋税和徭役。

二是制定政策,取消僧人不交税的特权,规定寺院也要交纳一定的税收。宋代寺院需要承担的税赋种类主要是“和籴税”和“和买税”。“和籴税”就是“官出钱,寺出谷,两和商量,然后交易”,说起来就是官府用钱向寺院买米,但是事实上官府常有强行抑配之举,低价甚至不给价。特别是北宋中期之后,国家财政恶化,针对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寺院,甚至有“博籴”、“结籴”、“兑籴”、“寄籴”等多种名目的巧妙夺之法,强制摊派,对寺院经济的打击是巨大的。

  三是僧人可以不出徭役,但要以钱相抵。王安石在变法中就规定之前免除徭役的官户、寺观户也要出钱助徭,每年要上交给政府一定数量的“助役钱”。即使王安石下台后,他的这个政策也被保留了下来,司马光废除新政,这条有利于朝廷的政策并不在废除之列。

到了元代,对寺院经济的抑制更加严厉。元代规定“僧人不得买田”,这就从根本上断绝了寺院经济的源头。对于已经占有的寺院田产,元代规定“在京不得过五十顷,在外不得过三十顷”,以政府的铁腕,宣判了寺院经济辉煌历史的死刑。

南宋之后,政府对僧人又加征了许多苛捐杂税,比如免丁钱,助役钱,预买税,加耗钱等等,名目众多,非但小寺院承受不起,大寺院也渐渐入不敷出。特别是元代蒙古人对汉人僧侣的剥削更加严重,朱元璋出家的皇觉寺本来也算是一个中等寺庙,僧人们连饭也吃不饱,朱元璋这才走上造反的道路。这时的寺院已谈不上有什么经济可言了。

  中国封建社会的寺院经济,起于魏晋,繁荣于隋唐,衰落于宋元。从统治者的角度上来说,佛教有利于统治,是不可以铲除的;但寺院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是一种冲击,政府是不能放任不管,任其膨胀,危害统治的。所以明清两代,对寺院经济的管理相对元朝的苛刻来说,有所放松,但永远不可能恢复到隋唐时期的水平。

明清两代的寺院,可以通过皇帝的赏赐、信众的布施解决日常开支,也可以拥有少量解决自身吃饭和开支的不动产,但其规模受到限制,这即是为了防止大量人口流入佛门的政治需要,也是防止佛教与政府争利,危害政府统治的需要。

  在此基础上,明清两代佛教与政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依附关系,宗教的发展是受到政府管控的。这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之间的斗争,也是历史的必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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