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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立法保护传统村落美丽重构

   2024-05-23 147小编147小编510
核心提示:  7月31日,《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
  7月31日,《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初审。针对我省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际管理中存在的针对性不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条例(草案)》总结我省保护工作经验,同时从申报与认定、保护规划、利用、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细化,立法保护传统村落美丽重构。
  建在崖壁上的古村落亟待保护
7月30日上午,在晋源区晋源街道风峪沟西南的小口子沟,沿着铺设的石阶一直向上,就到了建在崖壁上的千年古村落——程家峪村。
  一进村,一孔孔依山势而砌成的窑洞映入眼帘。不同于常见的窑洞,这些自上而下的窑洞全部为石头所砌,工艺精湛,背靠大山,面向山崖,呈东西走向、坐北朝南。
  程家峪村地形犹如凤凰翱翔,有凤头、双翅和凤尾;村前有元代的石雄狮,用于驱除邪恶保护村庄;村中央有真武大帝以及侍立两旁的龟蛇二将……这里还被称之为凤凰村。

如今,随着时代的变迁,城市的扩张,许多承载着乡土文化和历史记忆的传统古村落,面临着被破坏甚至消亡的压力。在程家峪村,以及像程家峪村有着悠久历史的古村落,随着原居民逐渐迁出,这里的生活气息、传统文化被流失。“古村落作为完整的历史载体,资源宝贵,需要用心将其加以保护,并通过整体旅游开发,让更多人了解这段历史。”当地人赵先生说。

  文物保护与景区开发双赢
提起介休市龙凤镇,张壁古堡是一处颇有名气的旅游景点。始建于十六国后赵时期的张壁古堡,距今1600多年。这是一处保存完好的古代军事设防村落,主要文物建筑有寺庙和民居两部分。其中,有可罕庙、空王行祠、三大士殿、二郎庙、真武庙、关帝庙等宋元明清各朝代堂庙建筑8处,张嘉会堂、贾家祠堂等民居院落21处。地下世界更令人叫绝,遍布着立体三层、攻防设施齐全的古地道,还是网状的。
张壁古堡的文物价值极高,保护工作更是任重道远。2009年6月,山西凯嘉集团积极参与到张壁古堡文物的保护中来,坚持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传承,在传承中发展,创造性地将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相结合,开创了文物保护的新模式。
  按照规划建设后,张壁古堡得以完整保护,村庄保持了传统村落的活态,又将原住民“请进来”,保留恢复原始的民风民俗,避免了“空心村”,重现古堡昔日辉煌。人们纷纷为改造一新的张壁古堡点赞。而参与保护的山西凯嘉集团,实现了文物保护与景区开发的双赢模式。
  我省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栋梁介绍,我省是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拥有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全国131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我省有6座,居全国第7位;全国52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我省有40处,居全国第3位,其中,全国276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我省有32处,数量居全国第1位。我省还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197处。“我省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既要承载当今社会的各种功能,又要全面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李栋梁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省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面临新的矛盾和挑战,社会对保护工作认识不足,保护资金缺口较大,古城、街区年代久远,建筑损毁严重,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居民生活条件较差等问题较为突出。
近年来,我省依法开展保护利用工作,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我省需要出台一部立足我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
  条例草案
  重点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
  我省历史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在晋中、晋东南等区域有较多的名城、名镇、名村,这些区域需要进行整体保护、协调发展。为此,《条例(草案)》进一步深化了《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提出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念,在体现个体价值的同时,更加注重体现区域的遗产价值,以加大保护力度。
据了解,我省的传统村落数量较多,目前已调查登记的有1500多个。《条例(草案)》提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等。此外,达不到名村条件,但传统风貌建筑比较集中、传统格局基本完好的村庄也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此外,《条例(草案)》突出强调了保护规划的作用和重要性。其中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严格依据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体现地方特色,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同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规划因保护利用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建设空间,用于新增人口和核心保护范围迁出人员的宅基地安置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不得进行无依据的重建仿造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草案)》提出,设区的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派驻制度,参与、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传统建筑工匠的培养,建立传统建筑工匠备案制度。
《条例(草案)》对开发利用的原则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进行开发利用时,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造,不得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外部修缮装饰,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针对我省的特点,《条例(草案)》对历史建筑和院落的利用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内部可根据建筑功能的需要进行适当变动,鼓励结合历史建筑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风貌建筑集中的院落进行整体保护利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或多或少会对保护区范围内的保护建筑、历史遗存、原有风貌等带来一定的影响。《条例(草案)》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建设应当体现当地生活特点和地域文化特色。城市、县城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总结研究地方建造特点,无偿提供乡村建房以及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的设计方案。(文/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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