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养老观念也随之发生很大变化,现实生活中用赡养协议来确定各赡养义务人义务的做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协议是否有效,权利主体属于协议中的何方当事人,存在一定争议。笔者就这两个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赡养义务人就赡养父母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可见,赡养义务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进行分担,达成赡养义务分担协议。由于赡养的目的是为了父母愉悦地生活,因此子女提出的赡养方案要征得父母同意后才能实施,不能强迫父母接受其不愿意的赡养方式。另外,这种协议并非一成不变,在各赡养义务人之间的赡养能力产生重大变化或者赡养人、被赡养人死亡等情况发生时,赡养义务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进行重新分配。
一方赡养义务人能否根据协议主张其他义务人履行协议约定?
子女之间赡养义务分担协议实质是对赡养履行方式进行调整,赡养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发生改变,赡养人不能通过协议取得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被赡养人也不能通过协议让渡出赡养权,各赡养人应承担的赡养义务实质并未消失。赡养义务的约定承担方式和比例仅在赡养义务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赡养权利人向任何一个义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某一个义务人不履行协议时,笔者认为只能由被赡养人出面主张权利,其他义务人无权要求另一义务人履行义务。但分担协议毕竟在赡养义务人之间确定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当一方违反协议时,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这肯定不是赡养义务,而是类似于违反合同的违约义务,可通过其他方式追究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因此,赡养协议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被赡养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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