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2个子女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公安机关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女方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女方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申请人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3 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再生育审批表 ?
原件1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4 再婚夫妻原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的证明? 原件 贵安新区卫计局行政审批部门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夫妻现场签到承诺书? 原件 申请人自行填写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夫妻双方户口本? 夫妇双方户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公安机关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夫妻双方结婚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民政部门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9 夫妻双方身份证? 夫妇双方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公安机关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三、办理流程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蒋先华 3个工作日 1、对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 3、夫妇双方户口薄; 4、结婚证; 5、夫妇双方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该证明须有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本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机构签署的审核意见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蒋先华 5个工作日 1、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2、夫妻双方是否为少数民族的农民,是否为本镇户籍居民; 3、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周小凤 3个工作日 1、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2、夫妻双方是否为少数民族的农民,是否为本镇户籍居民;
符合条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决定 周小凤 1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游艇敏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符合条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四、办理地点
贵安新区党武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党武镇人民政府大楼后板房内),心连心超市对面路口直走300米,再左转100米处。
五、办理时限
13 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安新区党武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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