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按0.5%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单位支付工资改为按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西路9号裕园广场裙楼3楼省医保局315室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的通知》(冀劳社〔2008〕70号)第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省直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和对全省生育保险业务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并组织实施;(三)编制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手续办理及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生育保险的咨询答复事宜;(八)负责对全省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九)负责对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十)指导全省生育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一)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种报表的汇总及填报工作;(十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生育保险其他工作。第三十一条:女职工妊娠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妊娠90日内应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和围产保健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生育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第三十二条: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因生育,结账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其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并持以上材料按《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生育津贴按月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生育津贴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第三十三条: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自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鉴定为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2.《关于印发 <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冀劳社〔2009〕18号)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和加强生育保险管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179号)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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