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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育申请条件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生育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
夫妻一方非本市居民的,应出具户籍地街道(镇)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婚育证明;若社区(村)了解申请人的婚育情况,可由社区(村)出具《婚育证明》。
2、不同情形再生育条款的证明材料:除基本材料外,还必须提供再生育的不同条款所需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再生育申请流程
(一)个人申请: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可到本市居民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办理。申请人应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提交基本材料以及依据再生育的不同条款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村)代理: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受街道委托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正再生育申请材料通知书》(见附件3)。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婚育情况承诺书》。对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社区(村)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到街道(镇)。
(三)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对情况清楚,材料齐全的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自接受社区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四)区审批与决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自收到街道(镇)上报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再生育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布。审批结束后,街道(镇)应在7日内将《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将《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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