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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学前教育机构筹设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019-01-18 网络小斑马11500
核心提示: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1 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1 0 纸质 申请人 2 身份证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1 1 纸质 行政机关(公安局) 3 法人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1 1 纸质 申请人 4 拟举办机构地址的产权文件及有效证明文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纸质 申请人 5 捐赠协议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

1 1 纸质 申请人 6 合作办学协议书

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纸质 申请人 7 高州市申请筹设幼儿园基本情况表

需中心学校初审后提交。

2 0 纸质 行政机关(教育局)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高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教育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筹设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中心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至中心学校;

2.中心学校初步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在《高州市申请筹设幼儿园基本情况表》加盖意见后,送高州市公共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教育局审批小组成员实地核查;

4.教育局领导班子讨论;

5.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筹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筹设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文明路19号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州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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