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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赤坎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终止)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019-01-18 论坛小斑马5540
核心提示:湛江赤坎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终止)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华律网整理 发表时间:2019-01-16 浏览:59次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1 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按规定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2 0 纸质 申请人 2 理(董)事会有关决议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1 1 纸质 申请人 3 财务清算报告

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

1 1 纸质 申请人 4 关于学校善后问题处理的安排报告

加盖单位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5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与申请书一致

1 0 纸质 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赤坎分厅(网址:http://ckbs.zjws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实地核查)并提出评议意见。区教育局结合评估小组的评议意见,提出审批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依申请予以终止;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赤坎区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赤坎区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实地核查)并提出评议意见。县教育局结合评估小组的评议意见,提出审批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依申请予以终止;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赤坎区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幸福路65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赤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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