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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019-01-18 论坛小斑马6270
核心提示: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1 广东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原件3份。

3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筹设批准书

复印件1份有筹设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0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3 申办报告

原件3份。

3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4 联合办学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原件3份。 教育机构是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

3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5 民办学校章程(草案)

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 。原件3份。

3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6 租赁合同或协议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提交本项材料。

1 3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7 出租方产权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提交本项材料。

1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8 经核名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提交本项材料。

1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9 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举办者是法人的(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提供本项材料。

1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10 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1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11 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1 3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2 毕业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1 3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14 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15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16 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17 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18 校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表》或住建部门认可的建筑安全鉴定公司出具的校舍《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19 新办托儿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20 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交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21 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拟办办学机构的名称核定通知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县直只需1份)。

1 3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2 室内装修竣工图纸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县直只需1份)。

1 3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3 餐饮服务许可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县直只需1份) 如有食堂的必须提供。

1 3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紫金分厅”( http://wsbs.zijin.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1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考评人员组织开展现场考评(特殊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10个工作日(不包含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内作出考评结论,出具考评结果文书;特殊审查后,审查人员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文书人员根据决定制作结果文书(证书),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办理信息并送达文书。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送达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批准文书(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有 实地核查 10 工作日 5 工作日 特殊程序时限不加入承诺办理时限内
有无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名称 特殊环节时限 规定和要求 审查量化表特殊环节总时限特殊环节总时限说明

四、办理地点

紫金县沿江路62号紫金县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紫金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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