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 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原件 | 复印件 | 1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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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不按要求补交材料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潮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 承办和审查。承办人自收到受理初审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查人复审。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 作出决定和领取结果。决定人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出件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变更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潮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补交材料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按要求补交材料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承办和审查。承办人自收到受理初审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查人复审。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作出决定和领取结果。决定人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出件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变更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有无特殊环节 | 有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特殊环节时限 | 规定和要求 | 审查量化表 | 书面核查 20 工作日特殊环节总时限 | 2 工作日特殊环节总时限说明 | 书面核查和补正材料共需2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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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北侧9楼
五、办理时限
9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共潮州市枫溪区委宣传部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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