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原件 | 复印件 | 1 办学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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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http://www.yj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文体卫生局基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送达。作出行政许可之日决定其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制作并送达。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文体卫生局基教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西街圆盘1号
五、办理时限
6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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