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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019-01-18 网络小斑马11130
核心提示:一、办理条件 1)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书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

一、办理条件

1)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1 民办幼儿园终止登记表

原件2份

2 0 纸质 申请人 2 终止办学申请书

原件1份

1 0 纸质 申请人 3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书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五个成员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

1 0 纸质 申请人 4 正、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办学许可证》

复印件1分

1 1 纸质 行政机关(广宁县教育局) 5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1份,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1 0 纸质 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申请人 6 幼儿园教职工、幼儿安置报告

原件1份

1 0 纸质 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广宁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终止办学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终止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天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终止办学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教育局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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