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 (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原件 | 复印件 | 1 澄海区幼儿园办学场地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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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网上提交申请的,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的民办幼儿园设立窗口进行网上申报,
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经实施机关书面审查,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并由实施机关组织现
场考评,对于现场考评合格的,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加具批准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变更登记表》;经实施机关书面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本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附件。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镇(街道)教育指导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教育指导组出具初审意见后,再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再由局派出评议组进行实地考察,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办学场地基本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办学场地不符合要求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或现场考评(专家评议)。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有关要求做好配合考评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加具批准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变更登记表》。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把申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办事处东侧楼澄海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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