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填写结婚登记文件时,签名后还需要按指纹吗?
1、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并按指纹的做法正确吗?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并按指纹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对于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婚姻登记员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因此,不管是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还是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当事人会写字的,只需要签名就可以;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按指纹。目前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既签名又按指纹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2、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同时,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要求当事人在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同时,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填完声明书后,应当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该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以及已经签名或按指纹的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制作《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时,应当先见证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然后给当事人颁发结婚证。由此可见,当事人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是在结婚登记的受理过程中,而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则应当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后,对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才能进入登记(发证)程序,对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能继续办理程序。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区分受理程序和登记(发证)程序,不得要求当事人在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同时,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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