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登记所需条件和材料
一、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申请结婚登记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证件: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注: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中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
3、当事人如果是离婚须提交离婚证(或判决书),当事人如果是丧偶须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死者的户口注销证明);
4、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持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或士兵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志愿兵和超期服役战士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可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婚姻登记。
(2)离婚登记所需条件和材料
一、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完全自愿;
3、男女双方必须对子女、财产等问题做出妥善处理并达成书面协议;
4、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申请离婚登记所需条件和材料
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注: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中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
3、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4、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有专用表)。
5、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时,持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或士兵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离婚证明)。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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