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结婚实质上是登记结婚时发生了姓名的错误,而发生姓名错误的情况是复杂的,有可能是登记时的笔误,也有可能是故意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但实际产生婚姻关系的仍是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之当事人,即登记的姓名是错误的但实际产生了婚姻关系的人并没有搞错。因此冒名登记实际上属于一种结婚登记的程序性瑕疵。
我国认定婚姻无效的理由是基于《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婚姻法的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只限于上述四种法定的情形,没有排除规则。无效婚姻是法定的,冒用他人的姓名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
冒名结婚一般是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是冒充他人的身份进行申请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
对被冒名者而言,其既未申请结婚,也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相应的结婚证,因此冒名结婚的婚姻效力只在冒名者及与之结婚者之间有效,其法律效力只及于该两人,对被冒名者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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